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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鄂尔多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部所有销售公司的经销商客户和终端用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用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784.1----------1997 工业产品售后服务 总则
GB/T16784.2----------1998 工业产品售后服务 维修
GB/T15624.1----------2003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总则
3 退换范围
3.1 退换范围
3.1.1 因产品设计、生产缺陷导致的质量问题,影响正常穿着和销售的产品。
3.1.2 因市场调整或异地换货,总公司同意调剂退换的产品。
3.2 退换条件
3.2.1 退货条件
3.2.1.1 产品自售出3日内,保存完好无损(包括吊牌、商标、外包装),未穿着的情况下凭购货小票或发票。
3.2.1.2 产品不具备明示的使用性能或质量状况。
3.2.2 换货条件
3.2.2.1
产品自售出 3 日内,产品保存完好无损(包括吊牌、商标、外包装),未穿着的情况下凭购货小票换货。
3.2.2.2
保修期内同类质量问题 3 次以上修复无效的产品。
3.2.2.3
产品质量问题,经售后服务负责人现场鉴定,当地无法修复的产品。
3.3 不予退换货的范围和条件
3.3.1 消费者因穿着、洗涤、保养不当造成损坏的。
3.3.2 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洗涤、保养造成损坏的。
3.3.3 发票或销售小票载明的款式不符或涂改的。
3.3.4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4 退换货规定
4.1 退货规定
4.1.1 规定条件内,在购买该产品所在商场或专卖店退货。
4.1.2 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4.2 换货规定
4.2.1 购买地换货 :符合换货条件的,可以在购买该商品的商场或专卖店凭购货小票换取羊绒衫、羊绒围巾或羊绒衬衫等羊绒制品,“鄂尔多斯”品牌的非羊绒服装不在换货的产品选择之列,消费者换取的货品价格高于原购买货品价格的,消费者需要补足差价部分,低于原购买货品价格的,不予退还差价。
5 退换程序
5.1 销售公司人员根据退换货条件和规定,认真鉴定产品是否符合。
5.2 在退换货的发票或销售小票上重新注明退换货时间并盖章。对有因产品质量问题退货的,请消费者在发票或销售小票签上姓名和联系电话。
6 换货次数
6.1 符合换货条件,但换货应在3次以下(即只可调换2次),有严重质量问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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